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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任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吉市人大常发〔2023〕12号

日期:2024-04-22 来源:吉林市人大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机构: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工作规则》已经吉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吉林市人大常委会
2023年8月9日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工作规则

 

一、为了健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工作制度,保障和规范其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严格依法办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

四、主任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五、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主任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主任会议召开日期,由秘书长提出,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确定。主任会议应当有主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主任会议的决定,由主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六、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可以列席主任会议。经主任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增加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主任会议主持人认为必要,可以通知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七、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列席的,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请假。

八、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拟订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通过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会期,拟订会议议程草案,必要时提出调整会议议程的建议;

(三)研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四)研究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法规案的审议报告,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五)研究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市人民政府的决算草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以及其他重要财政经济报告,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六)研究执法检查报告、视察报告、调研报告,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七)听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情况汇报,对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根据需要提出相应的决议、决定草案或者处理意见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    

(八)讨论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

(九)研究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对依法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的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研究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并明确答复质询的方式、时间和场合;

(十一)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出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的建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二)研究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以及其他有关重要事项的报告,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三)研究处理市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重要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十四)在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讨论是否许可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强制措施。在提请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予以确认;

(十五)研究上级人大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以及下级人大常委会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需要答复的重要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十六)讨论、决定以常务委员会名义召开会议、举行活动的方案,组织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实施;

(十七)听取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各工作机构重要工作安排和工作情况的汇报,指导和协调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日常工作;

(十八)研究决定常务委员会机关自身建设等重大事项;

(十九)研究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有关重大问题;

(二十)常务委员会授权的事项和其他需要主任会议处理的日常工作。

九、主任会议的议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申报,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十、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提请主任会议讨论的事项应当填写《会议议题审核呈报单》。拟提请主任会议讨论的文件,经常务委员会分管副主任审核,送主任审定。

十一、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在会议期间的发言要针对议题,简明扼要,提高议事效率。

十二、主任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

会议需要的文件、材料,按职能分工分别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准备,协调落实和会务工作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十三、主任会议应当作会议记录,必要时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形成会议纪要。会议形成的纪要和通过的文件,经秘书长审核,报会议主持人签发。

十四、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需要行文时,由提出相关议题的部门起草,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履行发文程序印发。

十五、主任会议决定需要办理的事项,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落实,秘书长负责协调和督办工作。重大事项的办理情况,应当向主任会议汇报。

十六、主任会议新闻宣传工作由常务委员会研究室负责。

主任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和决定的事项,经主任会议同意,经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审核,分管副主任签发,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

十七、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0年吉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的《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工作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