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机构: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吉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吉林市人大常委会
2024年1月18日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提高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加开会议;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日期、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主任会议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听取和审议的议题,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审议的事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中不是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市纪委监委驻市人大机关纪检组负责人列席会议。
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可以邀请本行政区域内的部分全国和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可以报名旁听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范围。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根据需要召开联组会议。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对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进行审议时,应当通知议题相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本着便于了解情况和方便审议议题的原则编组,编组名单由有关工作机构拟定,报常务委员会秘书长确定。并根据组成人员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分组会议设一名召集人,由常务委员会副主任担任,适时轮换,召集人名单由主任会议确定。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会议。因健康原因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履行请假程序,经常委会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根据需要召开新闻发布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副秘书长为新闻发言人。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提高会议的信息化水平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的便利化水平。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七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在会议举行十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关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计划调整、预算调整、决算草案、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等方面的工作报告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三十日前,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八条 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各类人事任免案,各类人事任免案的提出、审议依照《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代常务委员会拟定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二十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出议案的机关,联名提出议案的委员应当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二十二条 法规案的提出、审议,依照《吉林市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提出议案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审议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需要听取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或专门委员会的其他工作报告。
听取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
专项工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后,可由分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