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刘仁政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吉林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 2024年 9月26日,对市政府提请的《吉林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议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根据相关规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条例草案”送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员、市人大法制委委员、立法联系点等方面征求了意见,并深入到中环滨江花园小区征求了部分居民、社区和物业服务人的意见。2025年 4月 17日,市十七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了第十三次会议,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审议结果的报告。此后,法工委将“条例草案”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请其先行把关。从 4月下旬至 7月中旬,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多次就“条例草案”修改工作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请示、沟通、协调,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先后 2次书面反馈了修改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依据反馈意见,先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了 3次修改。7月 16日,法制委员会修改并重新通过了审议结果的报告。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建议遵循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反馈意见作出修改。主要修改内容集中在以下 3个方面:一是根据反馈意见要求,删除了没有上位法依据的 12条规定,并对其他一些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比如,法律责任一章的一半条款,上位法对相关违法行为没有作出处罚规定,根据反馈意见,法工委修改时结合其他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删除了本章规定。二是对与上位法表述不一致的一些条款和其他有些条款的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比如,根据反馈意见,将“条例草案”当中关于“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表述,均按照省条例修改为“居(村)民委员会”。三是根据反馈意见,按照立法技术的新要求,删除或修改了 4条规定。比如,删除了“条例草案”第五十六条关于本条例解释权的规定,等等。
二、建议采纳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修改建议 1条。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应当规范物业服务人对小区充电设施的日常巡查职责。法制委员会采纳了上述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三十五条中增设第五款规定,即“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物业小区充电设施的日常巡查,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通知、督促充电设施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维修或者整改,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三、建议采纳法制委委员的修改建议 1条。有的法制委委员提出,“条例草案”第五十一条中所规定的法律责任与上位法相关规定完全一致,建议删除,不必重复。法制委员结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反馈意见删除本章。
四、建议采纳立法咨询员的修改建议 3条。一是有的立法咨询员提出,“条例草案”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分两款规定了市级和县级对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职能。两款表述一致,建议将两款合并。法制委采纳了该建议。二是有的立法咨询员提出,“条例草案”第十二条中符合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罗列在一起,表述不够明晰,建议分项列出。法制委采纳了该建议。三是有的立法咨询员提出,“条例草案”第六条中对于未能解决的物业管理重大问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何时组织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建议规定召开的限期,以维护业主的权益。法制委员会采纳该建议,根据调研论证,增设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在七日内召开的规定。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对“条例草案”作了一些立法技术的处理和条款顺序的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经过修改的“条例草案”符合上位法的规定,有些条款结合我市实际需要作出了细化的规定,内容整体可行。“条例草案”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形成了二审表决稿等材料。法制委员会建议该“条例草案”在审议后,如无原则性修改意见,可以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