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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吉林市行政审批公开条例》等22部地方性法规的说明
——2024年12月16日吉林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日期:2025-04-15 来源:吉林市人大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吉林市行政审批公开条例》等22部地方性法规的说明

——2024年12月16日吉林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刘仁政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就清理部分地方性法规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提出议案的必要性

今年以来,法制工作委员会先后对本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三轮清理工作。第一次清理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文件要求,着重清理与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相抵触的规定。第二次清理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要求,着重清理涉及不公正对待企业的规定。第三次清理依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文件要求,着重清理明显滞后不适合继续适用的规定。经过三轮清理,经过综合梳理和多方论证,有22部法规存在着与上位法、与党和国家的要求相抵触的规定,急需废止或修改,以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二、提出议案的主要过程

为做好三次清理工作,法制工作委员会一是抓好部署。先后分别制定了清理工作方案,召开了由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市司法局及相关执法部门参加的法规清理工作部署会,并要求各执法部门对相关法规先行清理后,将清理结果报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先行审查。二是抓好审查。除各执法部门对相关法规分别审查清理外,法制工作委员会还组织19名立法咨询员,对现行有效的法规,分工负责逐一进行审查清理。同时,为了保证清理质量,法制工作委员会也抽调了3名同志对现行有效的法规同步进行审查清理。三是抓好汇总。经过三轮清理和初步审查,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各方面的清理意见汇总整理后,形成了关于清理部分地方性法规的法规清理台账,并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把关。四是抓好论证。8月13日,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相关专门委员会、市司法局及相关执法部门召开论证会,就拟废止或者有重大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开展了多方论证。经论证修改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以常委会办公室名义致函市政府办公室,征求市政府的意见,市政府相关领导经过会签,同意废止和修改法规的意见。

12月20日,法制委召开第十二次会议,经过审议,向常委会提出清理部分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三、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经过清理,我市现行有效的45部地方性法规中,共有22部法规需要清理。其中,有9部法规明显滞后,不适合继续适用,需要废止;有11部法规与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存在不一致的规定,有6部法规涉及不公正对待企业的规定,13部法规存在着明显滞后不适合继续适用的规定,需要修改。

(一)《吉林市行政审批公开条例》等9部法规因制定时间较早,随着国家上位法的出台和修改完善,以及管理方式和相关产业政策调整,存在着与上位法多数条款规定不一致或明显滞后性的情况,整体上已经不再适用,建议废止。废止后,可以执行上位法的规定,也可以根据实际重新起草制定相关法规。具体情况如下:

1.《吉林市行政审批公开条例》2010年起施行,随着事权下放和行政审批服务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化,审批服务领域公开事项的要素内容、载体平台、方式形式不断丰富、拓展,“条例”大部分规定局限于15年前的工作情况,整体上已经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

2.《吉林市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起施行,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应急与安全生产日常监管责任的重新调整划分,“条例”已难以适应当前安全生产发展的新形势和执法工作的新要求,整体上已不再适用。

3.《吉林市网络新闻监督管理条例》2005年起施行,由于互联网新闻信息行业发展迅速,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相继出台。作为上位法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出台后,条例中的大部分规定既滞后于网络新闻管理现状,又与上位法及相关政策不一致,整体上已不适用。

4.《吉林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1992年起施行,与2024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节约用水条例》在体例、政策上不一致,冲突较大。

5.《吉林市预算审批监督条例》1996年起施行,随着《监督法》、《预算法》及《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完善,本条例内容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已经不适应当前预算审批监督的客观需要。

6.《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5年起施行,《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被废止后,《条例》失去了主要立法依据,随着国土空间规划制度改革,根据国家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的要求,“条例”中大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实际工作需要。

7.《吉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07年起施行,随着上位法的不断修改完善,该条例的多数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等上位法相抵触。

8.《吉林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12年起施行,《吉林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0年起施行,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相继修改,本市两部条例在体例和内容上需要大幅调整,现建议废止后重新制定,并整合为一部条例。

9.《吉林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0年起施行,《吉林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12年起施行,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相继修改,本市两部条例在体例和内容上需要大幅调整,现建议废止后重新制定,并整合为一部条例。

(二)《吉林市水土保持条例》等11部法规与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存在不一致的规定,建议修改。例如,《吉林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关于“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救济方式”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应当依法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情形,应当修改。

(三)《吉林市殡葬管理条例》等6部法规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的规定,建议修改。例如,《吉林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关于“花圈只限在殡仪馆内租用,不得焚烧” 规定,涉及非法的行业垄断专营,应予修改。

(四)《吉林市地方立法条例》等13部条例存在着与上位法不一致或明显滞后性的规定,建议修改。例如,《吉林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三条关于立法权限范围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改后,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进行了调整,“条例”应当适时将“环境保护”改为“生态文明建设”,同时增加“基层治理”的内容。

以上说明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