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课堂》第11期:现实中,不少人容易混淆人大专门委员会(简称“专委”)与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简称“工委”)。尽管二者同属人大系统,但在法律地位、产生方式、人员组成、职责职能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01 法律地位不同
专委:专委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受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人代会闭会期间,受人大常委会领导。
工委:工委是人大常委会的内设工作机构,是为人大常委会提供日常工作所需和专业服务的工作部门,在常委会和主任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
两者并存,“工委”既是常委会的工作机构,也是“专委”的办事机构。为“专委”当好参谋助手,做好组织、联系、协调和服务,保证其日常工作有序高效运转,是“工委”应尽的职责义务。
02 组成与产生方式不同
专委:“专委”是按一定的专业分工设置的,实行委员制,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专委”组成人员必须是本级人大代表,由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由代表大会通过。只是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才可以补充任命“专委”的个别成员。“专委”组成人员基本上是这方面的专业人才,有的是人大机关的人员,更多的则是人大机关以外的人员。
工委:工委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班子,成员由常委会直接任命,不要求具备人大代表身份。
“专委”及其组成人员随着人大的换届而换届,其特点是人员变化较大。
而“工委”的设立及成员不受届别限制,工作队伍相对稳定,便于工作的连续性。
03 职责不同
专委:主要职责是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协助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有关立法、监督等工作,有权直接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和“两院”的专项工作汇报,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也就是说,“专委”有一定的提议案权、审议权和监督权,工作具有相对独立性。
工委:不是提议案的主体,不具有审议权和监督权,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常委会某一方面的日常具体工作,为常委会履行职权提供服务,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工委”在开展带有行使职权性质的工作时,如对法规案进行初审、对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听取政府部门和“两院”的专项工作汇报等,必须经常委会或主任会议的授权,接受委托,才能进行。
初审:王 奕
复审:王海评
终审: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