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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课堂】第七期:人大代表质询权和询问权有哪些区别?

日期:2026-01-21 来源:中国人大网

质询与询问都是人大代表的法定权利,是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一府一委两院”的重要形式,两者都要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提出,但二者的区别非常明显。

01 性质不同

询问是各级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审议讨论议案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报告时,就议案、报告中不清楚、不理解的事项向有关机关提出问题,要求答复的一种知政方式。主要目的是获取情况,了解有关议案或报告的情况,以便于审议和表决,不具有监督性质。而质询是各级人大代表针对国家行政、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工作中比较重大的问题或对同级机关工作中不理解、有疑问的地方,提出质疑,要求答复,目的是要纠正“一府一委两院”的违宪违法行为和工作中的重大失误。质询的功能主要是批评,是一种质问,同时也有获取情况的功能,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国家行政、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实施监督的一种形式。

02 主体人数不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质询案。而提出询问则没有人数方面的规定。代表可以个人单独提出,也可以几个人联名提出。

03 方式不同

质询案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写明质询的对象、问题和内容,并须提请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该质询案是否成立,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而询问的提出则无上述规定,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

04 范围不同

询问的范围是与正在审议的议案或报告有关的国家机关和有关问题,不属于正在审议的议案不能提出询问。而质询的范畴更广一些,凡属于被质询机关的职权范围,都可以提出质询。

05 处理不同

质询案的处理程序比较复杂。由主席团首先决定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还是在有关会议上口头答复。如因提出质询的问题比较复杂,确实难以在本次会议期间作出答复的,主席团经征求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同意,也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书面答复或者在有关会议上答复。而询问不需要主席团决定,当次会议就可以由被询问机关答复。

06 答复不同

询问可以由被询问机关的负责人答复,也可以由被询问机关下属机构的有关负责人答复。而质询必须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答复。质询案一旦成立,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必须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答复,如书面答复的,应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在大会会议期间,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提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而询问提出后,被询问的机关派人在提出询问的代表小组、联组会议上作出说明即可,法律没有要求说明人是被询问机关的负责人,更无书面说明的规定。如果对答复不满意,可以当场跟进提出询问,只有不能当场口头答复的,经说明原因后,才另定时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

07 效力不同

质询是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层次高、效力大。而询问的法律效力相对较小。

 

初审:王 奕

复审:王海评

终审: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