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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课堂】第2期:如何区分“选举”“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推选代理人选”和“决定代理人选”

日期:2025-12-30 来源:中国人大网

《人大课堂》第2期:如何区分“选举”“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推选代理人选”和“决定代理人选”

01 选举

选举:是以民主方式推荐候选人,选举人按自己的意志有选择性地进行投票决定当选人的用人方式。

人民代表大会对国家机关主要领导职务实行选举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范围是: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上一级人大代表,本级人民政府正副职领导人,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选举应当无记名投票,不能采用举手表决或者电子表决器表决。因为在我国,选举就意味着可以另选他人,只有投票才能另选他人,举手表决和电子表决器表决都不能另选他人,这也是选举与任免、决定任免的重要区别。

02 决定任免

决定任免:人大常委会根据法定提名人的提名,作出由某人担任国家机关的某一领导职务或免去有关人员所担任的国家机关职务的决定。

决定任免的表决方式,法律没有规定,可以用投票表决的方式,也可以用其他表决方式(如电子表决器),为了让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表达意愿,最好不用举手表决的方式。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决定本级政府个别副职领导人选;根据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和政府各组成部门正职领导人的任免。

选举和决定任免的区别在于:

选举可以由选举者提出候选人并且可有选择性地投票决定被选人;

决定任免不能由选举者提名候选人,只是对法定提名人提出的人选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

03 任免

任免:人大常委会根据法定提名人的提请,任命有关人员担任某一职务或者免去有关人员所担任的职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任免对象是:

根据主任会议提名,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任免人大常委会各委、办、室主任;

根据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监察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

根据本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法院其他组成人员职务;

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检察院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

04 批准任免

批准任免:指对下一级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作出的任免事项予以批准认可,履行同意手续。

一般没有充分反对理由,应予批准。批准任免只限于人大常委会对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行使。这是检察机关双重领导体制决定的。

任免和批准任免的区别在于:

任免是人大常委会根据提名人的提请,对被提名人表示同意或反对;

批准任免则是在下级国家权力机关已同意任免的情况下,由上一级人大常委会进行认可。

05 推荐代理人选

 推荐代理人选:指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06 决定代理人选

决定代理人选:是人大的一种补充任职手段。

闭会期间,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和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本级政府、监委、法院和检察院副职领导人中决定代理人选。

决定代理检察长,需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

上述六种都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选举和任免权的方式。

 

初审:王 奕

复审:王海评

终审: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