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代会闭会期间,常委会代行人代会的职权”,这种说法是不准确。
按照法律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宪法和法律分别规定了二者的职权,在这些职权当中,有的职权有交叉,存在一定的事实上的代行关系。如地方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政府的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罢免案。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再比如,地方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选举法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人民代表大会与其常委会的职权之间除了在人事选举任免方面存在一些代行的关系之外,其他大部分职权都不存在这种关系。如,人大常委会领导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预算的变更等的职权,就不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可见,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级人大常委会并不是代行其全部职权。
所以,“人代会闭会期间,常委会代行人代会的职权”的说法不准确。准确的说法应当是:“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