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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

日期:2018-03-22 来源:admin

 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主要负责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人事任免、代表选举和代表联系等方面工作。

 1、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议案。

 2、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质询案,并提出审查报告。

 3、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对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进行转办、催办和视察、检查,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报告。

 4、提出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建议;拟定同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办理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国家法律和省地方性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

 5、对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调查、视察、检查,并提出调查、视察或检查报告。

 6、对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决定、命令、行政规章和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决议、决定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对其中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

 7、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工作报告及有关议案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报告。拟定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草案。

 8、拟定省、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方案、增补方案、罢免案草案,并做好有关工作;指导县(市)、区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做好与省市人大代表联系及其参加视察、检查的有关工作;接待省、市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办理来信来访反映的意见和要求。编辑《代表工作通讯》。

 9、对“一府两院”组成人员履行职责、廉政情况进行视察、检查;承办市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被任命人员述职评议的有关工作。

 10、做好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法院(分院)副院长、市检察院(林检)副检察长任免事项的有关工作;对市中级法院(分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检察院(林检)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林区基层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案,进行初审。

 11、对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12、同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进行工作联系。

 13、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本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14、负责常委会组成人员学习、培训的安排组织。

 15、指导代表小组展开活动。

 16、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编辑 张恩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