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本级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地方立法计划草案的编制,督促、检查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
2、负责协调并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调研、论证、修改工作。
3、负责地方性法规报批稿和备案稿的文字处理工作。
4、承办与本委员会相关的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5、承办有关法律咨询和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工作。
6、组织地方立法的业务培训、理论研讨和经验总结工作。
7、负责组织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
8、负责地方性法规的汇编、出版和发行工作。
9、负责法制宣传教育的检查、监督工作。
10、负责提请年度立法经费预算工作。
11、承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它工作。
(编辑 张恩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