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决定免去:
刘汉军的吉林市松花湖管理局局长职务。
决定任命:
于洋为吉林市松花湖管理局局长。
(二)
免去:
付瑶的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卢亚城的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王静的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徐建玉的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二庭庭长职务;
张鸿鹏的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郭娟娟的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廖卉的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马毅韬的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任命:
王宏伟为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庭庭长;
孙大鹏为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张鸿鹏为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郭娟娟为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陶银刚为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初审:宋威
复审:宋威
终审:石颖